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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2019/6/28 18:27:09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热点聚焦  文章地址://ny-tec.com/news/2578.html

为满足我国仪器仪表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需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充分发挥仪器仪表新技术和新产品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确保科技成果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质量水平,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鼓励科技社团参与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精神,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在此基础上制订了《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2019年6月25日发布。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中仪协[2019]0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为有效承接“科技评估”等政府转移职能,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新工
艺的有效推广应用,充分发挥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我国仪器仪表领域的组织和专家资源优势,更好地服务于相关企业,高校院所等单位,切实做好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提升科技成果鉴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质量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鉴定,特指协会根据成果完成单
位的明确委托,遵循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
法对成果完成单位的成果进行的专业技术咨询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协会是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和主持单位,科技成果鉴定
的组织和管理要求须以此办法为准。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和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平性。

第二章  鉴定类型和范围
第五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达到所要求的技术性能指标。一份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所含技术内容,通常只
能作为一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
(二)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权无争议,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
(三)技术文件与资料齐全,符合协会鉴定要求。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产品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的研究成果。
(二)用于科研,生产、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中的新产品 ,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等,以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后再创新所取得的研
究成果。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秘的新产品新技术成果, 需依照相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后,方可申请鉴定。

第八条 下列新产品新技术成果不列入被鉴定范围:
(一)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或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已经通过
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真实性、先进性,创新性、成熟性、适用性、安全性;
(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其他与技术有关的内容。
对于不同类型的成果,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侧重不同的方面进行分类评价。科技成果鉴定不包含成果归属、完成人排序和成果的货币价值等非技术内容。

第十条 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的立项重要性、技术难度、创新性、
指标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情况是影响鉴定水平的关键因素,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和著作权)的数量和质量是成果创新性和先进性的重要佐证。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一般采用会议鉴定的形式,由协会组织成果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组成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
汇报,当面质询答辩等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形成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名,且应为单数。鉴定意见必须由到会专家总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会议鉴定
的专家须全程参加会议,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托代表的方式出席会议。

第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专家必须遵守以下职业道德: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二)本行求实、诚信、中立的立场,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报告形成的过程中,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三)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能因成见或偏见影响评估的客观性;
(四)自觉维护成果完成单位合法权益;
(五)廉洁自律,不利用业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