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国环科院标准所张国宁研究员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进行权威解读,内容主要包括:标准适用范围与管理框架、五类典型无组织排放源控制、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等四方面。
首先举首先个例子:三门峡广宇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中成药扩建项目环评被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退回,2019年7月15日官方这样回复:
三门峡广宇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省正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超(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011352)编制的《三门峡广宇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中成药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经审查《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项目环境质量标准未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标准;
2、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未按照《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执行;
鉴于上述问题,经研究,我局决定退回《报告书》。
这就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实际案例。
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适用范围与管理框架
①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46项)
②无组织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行业排放标准自身规定了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炼油、石化、合成树脂等,执行行业排放标准规定。
◆行业排放标准引用本标准全部或部分内容
涂料油墨胶黏剂(储罐、工艺除外)、只要(储罐、工艺、废水除外)、农药等,通过引用而生效。
◆未制定行业排放标准,或行业排放标准未作规定,执行本标准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与大气综合标准类似,兜底。
③VOCs无组织排放源分类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VOCs无组织排放源分为工艺无组织排放源和通用逸散源两大类:
a、工艺无组织排放源包括涉及VOCs物料的化工生产过程(物料投加/卸放、化学反应、费力精制、配料加工等)和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调配、
涂装、印刷、粘结、印染、干燥、清洗、成型等)。
b、通用逸散源包括VOCs物料储存(固顶罐/浮顶罐、密闭容器)、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露(LDAR)和废水挥发(废水集输、处理、储存设施,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④标准管理框架(5+2)
标准技术内容:VOCs物料储存
标准管控对象:通用逸散源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第6章
标准技术内容: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
标准管控对象:通用逸散源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第7章
标准技术内容: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
标准管控对象:工艺无组织排放源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第8章
标准技术内容: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露
标准管控对象:通用逸散源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第9章
标准技术内容:敞开液面VOCs逸散
标准管控对象:通用逸散源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标准第5章~第9章管控思路:
A、区分5类典型源,分类管控。
B、鼓励源头消减,物料VOCs含量小于10%豁免;
C、强化工艺措施管理,采用先进工艺技术与设备,加强运行维护,减少甚至消除无组织排放;
D、加强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转化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
E、区分一般/重点地区,重点地区特别控制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第10章
标准技术内容: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标准管控对象:共性要求
标准管控思路:有效收集、高效处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第11章
标准技术内容: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
标准管控对象:厂内代表点、厂界及周边环境监控
标准管控思路:综合反映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效果
⑤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执行范围与时间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执行的低于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a、2013年14号公告(全国47个地级以上城市)
b、2018年9号公告(京津冀及周围2+26城市)
2、五类典型无组织排放源控制
①五类源管控的物质
②几个概念
◆VOCs物料
本标准是指VOCs质量占比≥0.3kPa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本标准中的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
◆挥发性有机液体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VOCs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
a、真实蒸汽压≥0.3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
b、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0.3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20%的有机液体。
◆真实蒸气压
有机液体(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绝对压力),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汽压,又称泡点蒸气压,可根据GB/T 8017等相应测定方法换算得到。
注:在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
③VOCs物料储存
◆密闭容器/包装袋
存放在室内,或存放在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储罐
要求储罐密封良好;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有特殊要求。
◆储库、料仓
储库、料仓要满足对密闭空间的要求;围护结构完整、空间阻隔。
④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管控对象
⑤储罐控制要求
◆低压罐、压力罐
不再提供进一步要求(如充装废气豁免)
◆内浮顶罐、外浮顶罐
采用高效密封
◆固定顶罐
立式、卧式;要求废气收集处理(排放浓度:一般、特排;或效率:80%、90%)
◆气相平衡系统
⑥储罐运行维护要求
储罐运行维护要求 浮顶罐 固定顶罐
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 ✔ ✔
浮顶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 ✔ ✘
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 ✔
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时,应采取密封措施 ✔ ✘
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 ✘
自动通气阀在浮顶处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时开启 ✔ ✘
边缘呼吸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 ✘
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的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顶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液面下 ✔ ✘
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 ✘
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 ✔
不符合以上规定,应记录并在90日内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使用。如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⑦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
◆液态VOCs物料
密闭管道输送;采用密闭容器、罐车转移VOCs液体物料。
◆粉状、粒装VOCs物料
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次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⑧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装载方式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过程中应杜绝溅撒,应采用底部装载和顶部浸没式装载
◆装载设施
收集处理(安装处理设置);气相平衡系统
⑨工艺无组织排放源之一
◆涉VOCs物料的化工生产过程
◆物料投加和卸放
液体物料、粉粒料密闭投加/密闭空间内操作/局部气体收集处理
卸(出、放)料过程应密闭/局部气体收集处理
◆化学反应单元
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在生产中保持密闭;置换/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分离精制单元
离心/过滤/干燥应采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内操作/局部气体收集处理;吸收、洗涤、蒸馏、萃取、结晶等单元操作排放的VOCs废气应排至收集处理系统。
◆抽真空系统
干式真空泵;液环(水环)泵、水(水蒸气)喷射泵。
◆配料加工和产品包装
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应密闭/局部气体收集处理。
⑩工艺无组织排放源之二
◆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涂料、油墨、胶黏剂、燃料等液体产品(VOCs占比≥10%)
有机聚合物产品(塑料母粒、胶粒/胶块等)
密闭设备
密闭空间处理
局部气体收集处理
◆八种操作类型
调配(混合、搅拌等)
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
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
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
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
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
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
成型(混炼/塑炼/塑化/熔化/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