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联锁保护系统设备管理制度是昌晖仪表整理的《仪表车间管理制度汇编》中的章节内容,可作为工厂仪表车间制度文件编制的范本使用。
仪表联锁保护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1、联锁保护系统由机动科指导,投运管理由仪表车间负责,根据各装置情况,仪表车间定期检查研究联锁保护系统的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主管部门抓好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联锁保护系统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仪表车间结合装置生产实际情况制订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细则,并认真执行。
3、在保证系统所要求达到的功能前提下,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按照简单实用、稳定可靠、操作方便、便于维修的原则进行。
4、重要的联锁保护系统,在联锁动作设定点前,应设有报警点以预告事故,联锁保护系统动作时,应伴有明显的声光报警,并设置第一故障显示、记录功能。对为实现生产装置或设备正常开、停运转而设置的联锁保护系统,应具有状态显示来表明操作和运行的步骤。
5、系统的电源、气源要具有较高的质量和可靠性,应具有防浪涌保护设施,应采用UPS供电。对检测器和执行器的供电、供气要具有足够的容量,保证使它们在最大负载时仍能满足其正常运行(动作)对电(气)压及耗电(气)量的要求。
6、对并列运行的设备或备用设备的系统,应分别设置各自独立的分电源开关和保险丝。以防止分电源保险丝烧断时造成全系统或大范围的停车事故。
7、系统所用的仪表、附件、元器件的选择,要按照技术先进、质量稳定、性能可靠、价格合理的原则,并考虑连续工作时间的要求。
8、系统所选用的仪表、附件、元器件,必须是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并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合格产品,任何未经工业考核和鉴定的产品,一律不得使用。
9、系统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在有爆炸危险场所设置的联锁保护系统,应符合防爆技术要求。在室外安装的检出器、执行器及行程开关、位置接点、电磁阀、管线接头等可动元器件,应配置全天候外壳或适当的防雨、防水、防松动、防冻、防腐蚀措施。
10、仪表车间技术部门应根据联锁保护系统的重要程度制定定行、分级、分类管理和专人负责的制度。
11、仪表车间要实行联锁工作票和联锁工作监护制度。凡涉及到联锁保护系统的日常维护、检修、操作都必须办理联锁工作票,并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即实行双人操作制。
12、必须做到资料和图纸齐全、准确。各部门资料室以及生产管理部门要留底备案,并建立相应的设备档案。各现场仪表组应具有本岗位的联锁资料、图纸。
13、由于工艺条件变化,而需要联锁保护系统的任何变更(器件及仪表的改型、增加或删除、逻辑原理及功能、设定值等),都必须由生产装置(车间)提出报机动科、技术处,由机动科、技术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及总工程师批准,并签发联锁工作票后方可实施。
14、上报的审批单要明确,审批手续要严格遵守,最后审批部门要及时将信息反馈给上报及执行部门。变更执行后装置、车间对每次报警联锁解除、变更、申请投用等情况都要及时做好详细实施记录,归入各级资料、图纸,做好存档工作。
15、新增联锁保护系统,技术科、机动科应向仪表车间下达任务书和全套资料、图纸。
16、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联锁保护系统必须投入使用(自动状态),不得随便解除。长期停运或解除联锁,必须由生产装置报技术科、机动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及总工程师批准签字,因工艺或仪表检修等因素需临时停用联锁保护系统时(指当日或当班能恢复的)需经所在生产装置(车间)主任同意签字,并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要限时恢复。
17、在生产装置处于运行、联锁保护系统投入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准调整联锁动作设定值。如确实需要,应由生产装置(车间)书面提出,技术科同意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
18、加强对联锁保护系统维护、检修工作的管理,要在岗位责任制和巡回检查制等有关制度中,明确规定检查的内容、时间和方法。
19、联锁保护系统应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并定期检查其备用状态、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20、仪表车间根据各生产装置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技术文件,确保系统中所用仪表、附件、元器件的使用年限并定期强制更换,从而确保联锁保护系统处于完好状态。
21、联锁保护系统的检修,应编制详细的检修计划和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检修时必须严格按方案及仪表检修规程进行,不得随意取消项目。
22、联锁保护系统经过检修或经长期停用后,投用之前,必须进行系统联校,经动作试验至少连续两次合格,由有关各方验收确认后方可正式投运。
23、对于备用设备,凡工艺条件许可的,应定期进行实际试验。如工艺条件不允许进行试验的,应编制模拟试验计划,定期作模拟试验,并由工艺、电气等有关人员参加确认。
24、联锁保护系统所有的联锁维修和联锁试验结果均应有详细记录,并存档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