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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防火封堵及防火保护的规定及措施

2022/4/16 2:34:40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电工基础  文章地址://ny-tec.com/tech/4193.html

国标规范及行业规范中对有关建筑构造及设备管线方面的防火封堵或防火保护措施的条文规定比较多,且多数涉及到防火封堵或防火保护措施的条文均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引起业内从业人员的高度重视。本文试着分析总结与电气专业相关的涉及到防火封堵及防火保护措施的相关规定与具体做法,阐述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供业内人士参考。

1、主要国标规范及行业规范中对与电气专业相关的防火封堵及防火保护措施的规定


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中第6.1.6条对穿越防火墙的管线做出规定:“除本规范第6.1.5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非强条)


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9条第3款中规定:“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物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强条)


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3.4条规定:“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非强条)


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3.5条规定:“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强条)


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7.11条规定:“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非强条)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10条第1款对消防配电线路敷设方面有如下规定:“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强条)


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2.3条对配电线路敷设有如下规定:“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非强条)


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木结构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也有与上面条文类似的规定,基于木结构及城市交通隧道对建筑院来讲不涉及或相对少见的缘故,在此不再赘述。


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相关内容的总结与思考


1.9.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6条的条文解释中针对防火封堵措施的具体做法,提到可参见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4:2003)中的详细要求。


1.9.2 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9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电气竖井每层楼板处封堵的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由于不同类型不同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同(时间在0.5~1.5h之间),因此必然存在着根据不同功能不同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相应的采用不同耐火极限的防火封堵材料的情况,这个观点可以从国标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中的第7.0.7条规定中得到佐证:

GB 50354-2005中的第7.0.7条规定

 1.9.3 从前文第1.7点中提及的规定中可见,针对普通配电线路的敷设而言,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的做法本身就是防火保护措施之一。从第1.5点提及的规定可以看出,对金属管周围、开关与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也是防火保护措施的重要做法之一。


1.9.4  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10条的条文解释中可以明确看到,对明敷设的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的防火保护措施一般可采用包覆防火材料或涂刷防火涂料,具体的做法及相关要求将在后文中详细叙述。


1.9.5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2.3条的条文解释及与10.1.10条的条文解释的内容可以看出,对于明敷设的消防配电线路与非消防用配电线路在防火要求上的区别在于:消防配电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或金属线槽需增设防火保护措施,即需要包覆防火材料或涂刷防火涂料等,而非消防配电线路则无此要求。


1.9.6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配套图集18J811-1中6-3页的图示内容及说明,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水泥砂浆等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或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如设膨胀型阻火圈或设置在具有耐火性能的管道井内等),其中防火封堵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2009)(及XG1-2012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如下图所示:

GB 23864-2009及XG1-2012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

关于这部分内容将在后文中另行分析。


1.9.7 图集18J811-1中6-11页的图示内容及说明对电缆井管道井的封堵要求如下图所示,其中应重点注意管道井、电缆井与相邻的房间、走道的连通孔隙的封堵:

管道井、电缆井与相邻的房间、走道的连通孔隙的封堵

1.9.8 图集18J811-1中6-13页的图示内容及说明对电气管线穿过建筑物变形缝的做法要求如下图所示:



1.10 国标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中第7.1.5条对电缆敷设的防火封堵也有具体规定,从条文的各款规定中可见:


1.10.1 布线系统通过地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等建筑构件时,其孔隙应按等同建筑构件耐火等级的规定封堵,比较明确的提到封堵的耐火等级要求。


1.10.2条文第2款中要求当导管和槽盒内部截面积大于等于710mm2时,应从内部封堵。较大规格的电缆槽盒的内部封堵在工程实践中执行较好,需特别注意的是,部分内部截面积已达到需要封堵程度的小规格电缆槽盒在工程实践中未实施封堵的情况比较普遍。根据该规定并结合所查阅的相关数据(国标图集19DX101-1中的P6-42~P6-44页等),可推导出规格为SC32、JDG40、PC40、

FPC40、KJG40及以上的电缆电线保护导管除外部封堵孔隙外,还应同时从内部封堵,在实际工程中按照该规定的要求完全实施到位的相对较少并且也有一定的难度,需引起足够重视也值得深入探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新实施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后文简称《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中的第26.5.17.2中也同样有这条规定:




但是不同之处在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第26章为针对“弱电线路布线系统”,其26.1.1条中规定“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内、外弱电线路布线系统的管道、桥架、导管、线缆敷设和配线设施的设计。”,相应的条文解释中也明确提到该条文的修订是参阅了现行国标《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布线系统》(GB/T 16895.6-2014),由此可见,这个封堵要求已经从配电系统管线扩展到了弱电系统管线领域了。


1.10.3条文第3款的规定中还明确列举了具体的电缆防火封堵的材料:防火胶泥、耐火隔板、填料阻火包及防火帽。


1.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7.5.2.7条、7.6.21、7.7.5条分别对封闭式母线布线、电缆布线、电气竖井布线的封堵要求提出了与前文中的相关规定类似的要求,其中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在7.7.5条中明确规定:“电缆和绝缘线在楼层间穿钢管时,两端管口孔隙应做密封隔离”,结合该条文的上下文内容,笔者认为此处的“密封隔离”的具体做法应为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密封封堵隔离,其余的类似要求在此不再赘述。


1.1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7.6.28条规定:“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电缆沟是不允许无分隔的直通建筑物室内的,该规定在工程实践中执行不到位的情况比较常见,但笔者认为该规定欠妥,有跨专业长臂管辖的嫌疑,不应该一刀切的要求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都设置防火墙,应根据建筑物的不同情况而定,同时对防火墙两端的保护管的封堵仅要求采用难燃材料封堵是不够的,只有采用不燃材料封堵才能满足防火墙所对应的耐火性能的要求(具体可参见本文的1.9.6条的相关内容),对此问题本文不做过多展开性的讨论。


1.1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中,对于布置在同一配电室的为一级负荷供电的两回电源线路的配电装置,第4.1.7及4.1.8条明确要求其母线分段处应设置防火隔板或有门洞的隔墙,同时当两回电源线路敷设在同一桥架时应采用防火隔板隔开。


1.14 为了确保防火隔墙、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止火灾时火势从孔洞的缝隙中蔓延,《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中第5.2.5条及条文解释对管道(线)穿越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时的防火封堵提出要求,并明确其防火封堵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同时该规范将5.3.2条对电缆井、管道井的竖向防火分隔、封堵要求及耐火极限要求列为强条。


1.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下文简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第3.4.8条中对消防控制室中消防设备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时的要求是这样规定的:“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从条文中未能看出该“消防设备”有包含“安防系统”的意思,但规范配套图集14X505-1中第22页的图示是这样的:

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该图示内容与规范条文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按上图所示可见安防系统视同与消防设备为同一类设备,即安防系统不属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两者之间的“明显间隔”在图示中体现为“可设置”的“隔墙”。按照笔者的理解,该“明显间隔”的“隔墙”应为防火隔墙,目的是防止“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出现火灾时的火情蔓延而威胁到消防设备的安全。由于条文内容与图集的图示之间的不统一,对间隔的做法也不明确,在实际工程中很难真正落实,经常出现各方意见无法一致而起争议的情形,希望后续的规范改版能对此条文进行修订。


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方面的防火封堵及不同情况下的防火保护措施所涉及的不算太多,特别是对防火封堵方面的要求无具体条文要求,这方面可以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中第3.2小节的“布线”的相关条文要求及第3.2.15条的规定“……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布线上的封堵及防火保护措施方面并无特殊之处,经核查现行2015年版的《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 (后文中简称《电气验收规范》)中关于布线方面的有关内容,第11~14节的内容分别适用于: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导管敷设、电缆敷设、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等4个方面,从各条文内容中也可以看出弱电方面的布线相较于强电方面除管材选择上有差异外,在防火封堵及防火保护措施方面并无特殊之处(其中涉及到的条文有:11.2.3.3、13.2.2.8条),做法上均可参照强电布线方面的要求。


1.1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中第 4.3.3对除可燃气体及丙类液体管道外的其他管道穿越防火墙的敷设提出明确要求,要求穿越防火墙的管道应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管道周围的孔隙紧密填塞。第4.3.4条明确要求通过防火墙或设置有防火门的隔墙处的管道和管线沟应采用不燃材料将通过处的孔隙紧密填塞。这两条均为强条,所涉及内容并非人防工程所特有,实质上也可以适用于其他普通工程的类似情况,也可以侧面印证笔者在1.12点中的观点。


1.1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8.1.5.2条(强条)、第8.1.5.3及8.1.5.5条的规定分别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10.1及
10.1.10.3条规定中的要求等效一致,在此不再细述。


 1.19 《电气验收规范》中第10.2.5.2条关于母线槽安装的防火封堵有要求,第18.2.2.3条对容量100W及以上的灯具,要求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这个隔热保护也是重要的防火保护措施之一,这个要求的内容应是来源于改版前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2.4条及《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617-2010)中第4.1.4条,区别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只针对卤钨灯和白炽灯泡,但《电气验收规范》则针对所有的光源,只要功率超100W即要求采用该防火保护措施,除非是敞开式灯具。个人认为本条规定值得商榷,对大部分冷光源来讲,该隔热保护措施相对偏保守,实际施工时可按《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中第7.0.10条中的有关内容执行:




1.20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21)中第7.3.8条中将穿越冷间保温材料敷设的电气线路所应采用的防火和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列为强条。冷库建筑由于其特殊性会用到大量的保温材料,电气线路敷设时要完全避开保温材料基本不可能,因此应特别重视其防火措施。


1.21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13)中第5.2.5、5.2.6条中涉及防火分隔、防火封堵的措施也都是强制性条文。


1.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中第4.0.16条是这样规定的:




对这条规定笔者的看法与本文第1.19点的看法类似,如果对所有照明灯具一刀切式的要求是偏保守且不合理的,控制的重点应该在“高温部位”上,这一观点在《电气验收规范》中第18.2.3点的规定中得到印证,但如何量化“高温”倒是值得讨论。


1.23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2005)中第06.7.1.6条涉及对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保护及相关管线穿墙、板孔洞的封堵,第06.7.3.4条涉及灯具的隔热保护,其要求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防火规》的规定内容基本是等效一致的。


1.24 《电气验收规范》中除本文第1.16条中提到的在布线系统方面有涉及到防火封堵与防火保护措施的条款外,在第5.2.3条中还涉及配电箱(柜)等的封堵要求:



此要求中的“防火封堵”在实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检查中常发现有明显缺陷之处,相关从业人员在工程质量验收中或消防专项验收中也容易忽略此要求,应引起重视。


1.25 《电气验收规范》中第10.2.5.2条涉及母线槽的安装要求:


1.26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2016)中第7.5.3条、《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2018)中第7.2.4.9条、《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575-2010)中第3.0.5.6条及第6.0.5.4条、《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中的第5.4.3.2条、《洁净厂房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1110-2015)中的第8.2.5.1条、《针织工厂设计规范》(GB 51112-2015)中的第9.2.5.2条、《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GB 51236-2017)中第3.5.10条、《公共建筑光纤宽带接入工程技术标准》(GB 51433-2020)中第5.2.2条、《冷库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1440-2021)中第7.1.6.3条(强条)及第7.1.7.4条、《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2010)中都4.5.1.1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1348-2019)中第8.1.6条(强条)、8.1.10条、8.11.3条、第26.1.9条、26.5.10.4~5条、26.5.16条、26.5.17条、26.5.18.5~6条及众多的行业标准中均有针对强弱气管线的封堵及防火保护措施作出规定,其要求侧重点不同内容也有所不同,但均未脱离前文中所涉及到的有关内容,故不再赘述。

文章未完,后续内容请阅读电气防火封堵及防火保护的规定及措施(二)

作者:洪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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