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看一下,集中控制的系统非火灾状态下的控制逻辑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关于“集中电源集中控制的系统”蓄电池持续供电时间选择有个“t1+t2”的概念,即“火灾状态持续供电时间+非火灾状态持续供电时间”。其非火灾状态下停市电的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要求如下:
3.6.6 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超过0.5h;
2 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且系统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
条文说明:3.6.6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主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逻辑和时序要求。为保证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在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突发火灾时仍能满足相应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要求,综合考虑了系统主电源断电后应急处置的时间需求,对系统灯具持续应急点亮的时间做出相应的限制。
从条文及其条文说明能很清楚地理解《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的逻辑和良苦用心:即非火灾状态下停电时,集中电源监测失电信号后,应点亮应急灯供人员临时使用,不至于一下子造成恐慌。这个持续时间t2按设计指定值且不能大于30min。若达到了设计指定值还没有恢复市电,那也得熄灭应急灯。因为不能再耗用蓄电池容量了,不然突发火灾,蓄电池就再难以满足火灾的持续时间t1。火灾持续时间可是《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的强条。这套逻辑很严丝合缝,那我们再看非集中控制。
2、非集中控制的系统非火灾状态下的控制逻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规定如下
3.7.1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 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
3 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3.7.2 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条文说明:3.7.2 非火灾状态且保证主电源供电的前提下,基于资源共享和节能降耗等因素考虑,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为人员提供辅助疏散照明。
从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很清楚地理解《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的逻辑变了,即非集中控制没有要求t1+t2。既然没有t2了,那就也相应非常明确了表达了非火灾状态下应急照明灯具应保持熄灭状态。特别是“3.7.2条及条文说明”特别强调平时亮灯条件必须满足“主电源供电的前提下”。这也很好理解,平时停电即主电源没电情况下亮灯,会耗用蓄电池能量,使得集中电源无法满足“停电状态的突发火灾”的火灾持续供电时间。
故目前行业内有些设计院,非集中控制系统仍监测失电信号点亮应急灯做法不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原意,甚至有违反强条的嫌疑。
3、那我们再看目前市面上的集中电源可否满足上述两种不同系统(集中和非集中)的控制要求
经咨询市面上几个常用的集中电源生产厂家,其结果不甚理想。因为集中电源是定型产品,整体送3CF认证。市面上咨询的厂家都是不区分集中控制型和非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的。就是说两种系统的集中电源是同一种集中电源,都带手动、控制器联动、充电、失电监测接线端子和功能。只是设计师和安装师傅将这个集中电源用到非集中控制系统,就不用接控制器联动端子(无区域报警控制器时),用到集中控制系统就接上控制器联动端子,如此而已。那这样就会产生问题。
4、由于集中电源不区分集中控制型和非集中控制型产品引发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方案
①引发的问题: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在主电源平时停电时,会导致应急灯点亮(断电自动点亮,甚至有的设计接入失电信号监测),耗用蓄电池能量,导致其无法满足“停电状态的突发火灾”的火灾持续供电时间。
②解决方案:选择蓄电池容量时考虑增加t2。但是由于没有照明控制器控制,以使t2时间结束时联动关闭应急照明灯具,故t2只能选择厂家配置的最长时间30min。即非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选择蓄电池持续时间,应选择t1+30min方可满足《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的要求。这样做也可以一定程度上间接地缓解平时停电时“非持续性灯具”常亮也在耗电的BUG。
③鉴于市面上产品功能和规范原意的冲突,建议集中电源生产厂家改进产品,将集中电源按集中控制型和非集中控制型分两类,按两类不同的控制逻辑生产相应不同的产品。
作者:王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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