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事故隐患是我国的特有名词,最初作为共识用语出现在安全生产领域,主要表征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和征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潜在因素。随着2007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出台与推进,事故隐患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已成为一个安全术语,成为政府监管部门对企业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事故预防的主要抓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中对隐患的定义为:“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引发了学者和企业界对隐患的定义、内涵及外延的广泛讨论,至今仍未形成一致结论。
由于国外并无隐患一词,Hazard(如《基于风险的油气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导则》(Guidelines for risk based safety hazard classification of oil and gas pipelines)(GB/T 34346-2017)),Potential(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Methods for major fire potential judgment)GB35181-2017)等是目前国内正式版本标准中的英文表述。还有许多会议报告、媒体等中也出现了一些用法,此处不一一列举。
Hazard直译为危险、危害,与“危险源”的英文表述一致,对隐患的理解通常有以下三类观点:第一种理解为危险源就是隐患,隐患就是危险源;第二种理解为隐患是“第一类危险源”存在的明显缺陷;第三种理解,也是更多人认为的,隐患是“第二类危险源”,也就是导致约束、限制能量屏蔽措施失效或破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Potential直译为潜能、可能性等,从另一个方面对于隐患存在的状态进行了一个较为科学的描述。
2016年国务院安委办下发《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提出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管理思路。虽然文中并未明确隐患的定义,但笔者认为其指明了对隐患理解的清晰方向-要想理解隐患的定义,就需要了解隐患与风险的关系。
风险的概念国内外较为统一,是指不确定性的影响,通常以事件的后果及其发生的可能性的组合来表述,英文表达为Risk。(来自《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ISO 45001: 2018 idt GB /T 45001-2020))。
由于能量、危险介质等的存在,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而且通常很难被消除,可以通过合理的手段或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安全是一种相对的状态,即风险可接受(受控)的状态为安全。
隐患的本质,同样是应该是一种状态,是风险没得到有效控制,超出可接受水平的状态,一些涉及安全标准要求的不断更新和提高,就是人们对于风险可接受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
用下面的图简单表示他们的关系,便于理解。